在当下充满变数的时代,我时常思考如何准确地定义当前市场上被称为“灵活用工”的运营模式。我昨晚在开始写作这个主题时,使用了一个叫做“结算”的词汇,但在实际业务场景中,“单独的结算服务”并不存在。为了避免过于直接的表述,我选择了“结算”这个更为高级的词汇,否则它就会变成另一个名词。
我接触过许多专家和圈内朋友,他们会向我“普及”大量的专业知识。以前我会反驳他们,但现在我只是微笑着点头,表示认同。在理解了业务的本质后,我会说我就是做“结算”的。
“结算”这个词只是为了让人更清楚地理解,但对于大多数机构来说,“结算服务”根本不存在,也没有资格提供。“结算”必须有业务场景,没有真实业务场景的结算,要么叫“二清”(不开票),要么叫“虚开”(开了票)。
“结算”只是一个支付通道,有资格做结算的只有银行或拥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支付机构。
举个例子,比如发工资的最后一步,最终一定是通过某个通道发放,要么是银行,要么是第三方支付公司,不存在发放了资金后,再去向这些机构索取发票,因为那只是一个支付通道。
因此,服务机构中纯粹的“代发工资”业务根本不存在,或者说“单纯代发结算”是不存在的。这家服务机构既不是银行,也不是第三方支付公司,无法提供通道服务,所以如果这样操作肯定是不合规的。
一个企业不可能找一家服务机构只是为了“发放工资”,必然是有业务合作产生,比如“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业务外包”(我们把现在流行的“众包”等都称为外包,因为这只是换汤不换药)等,即使我们定义了这样的业态,最后还要看私人方面到底有没有提供服务。
许多业态在深入研究后,最后一环都是经不起考验的。他们利用了信息差,但低估了现在的税务系统。我一直强调,服务公司也是中国境内的一家普通公司,没有任何特权,如果没有在有效期内的税务委托代征资质和银行的授权通道,是根本做不了这个事情的。
总结一下:
1、工资薪金:
(1)社保(特殊人群除外)
(2)个税
2、劳务报酬:
(1)个税先预扣后汇缴
(2)增值税参照起征点
(3)配发票
3、经营所得:
(1)个税税率扣除
(2)增值税参照起征点
(3)配发票
……
关于差额票,还有很多机构在使用差额纳税的方式,做代发“经营所得”的事情,这也是不存在的。我听过最荒唐的说法是:只要拿到“人力资源许可证+委托代征”资质就可以进行这样的操作。
如果企业有外部用工有存在公转私无法取得发票的场景,那么用“灵活用工结算服务”不失为一种降本增效的方式。
灵活用工从税务上说,本质是将个人视同为个体工商户,通过委托代征、个人临时性经营性所得登记等形式,以核定征收或个体经营所得纳税取得综合所得个税申报的一种节税方式。
因此以委托代征为主要形式的灵活用工结算平台,其所谓的流程合规,一般会包括:
1、委托代征资质;
2、个人与结算平台签订用工协议;
3、依据税收洼地政策,按照0%~1.5%核定征收;
4、出具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的个人完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