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涉某移动基站建设中介服务领域的不当得利纠纷案,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被告邓某明向唐某林提供某市移动公司有5G塔的建设项目的信息,称该移动基站建设项目利润可观,并带领唐某林前往该市考察,介绍案外人肖某、戴某及某建筑公司给唐某林认识,唐某林随后与肖某签订中介合同、与该建筑公司签订某移动基站建设合同。当天,邓某明要求唐某林出具承诺书,承诺向其支付介绍费20万元,后唐某林支付8万元介绍费。唐某林在与该建筑公司约定开工的时间,发现上当受骗,得知该建筑公司没有承包过中国移动某市分公司工程项目也没有工程款。唐某林为此要求邓某明返还介绍费,邓某明拒不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介绍本来不存在的工程给原告,且收取原告8万元介绍费,构成不当得利。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和偿付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称,原告与肖某及某建筑公司签订合同时自己不在场、不知情,收取的介绍费已开支无法返还,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邓某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唐某林不当得利8万元,并支付自2023年5月10日至清偿之日止按3.65%计算的利息损失。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被告邓某明介绍本不存在的工程给原告唐某林,即便前期具备向原告唐某林提供某市移动公司有5G塔的建设项目的信息、带领原告前往该市考察及促成唐某林与肖某签订中介合同、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某移动基站建设合同等行为,并以此获得原告支付20万元介绍费的承诺,但被告的行为只有提供中介服务之形而无中介服务之实,被告收取8万元介绍费无任何法律根据,亦违背诚信原则,并因此造成原告的损失,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全额返还所收款项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损失。
本案做到了以案释法,规范中介行为,通过依法判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达到防范贪利人士铤而走险利用工程领域信息差从事违法行为的警示效果,为打造有序市场环境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