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1月1日起,社保费用将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对于一些企业来说,通过合理改变用工方式,采用灵活用工平台,解决社保入税带来的成本压力,不失为一个可取之法。
企业如何进一步降低税负?
每一个企业都在积极研究降低成本的路径,日常经营中的税务筹划必不可少。而合理的税务筹划通常有两个方面:
一是积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高新技术企业、双软、技术先进服务企业所得税可减按15%税率征收,或是在税收洼地新设公司,比如天津、江西、江苏、上海、浙江等地,享受地方留存部分一定比例的奖励扶持。
二是利用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务筹划以及企业日常经营中督察、管理中的税务筹划
如何在合理节税的同时,规避税务风险是一门大学问,灵活用工在今年的个税改革中也被凸显了出来,个人所得税作为税改的核心,本轮改革并没有触及个人劳动所得收入的明目,保留了薪资所得、劳务所得、稿酬所得的你劳动性所得的明目。
劳动所得多元化仍然保持原有的类别,在这基础上,劳务所得仍然被保留。向个人支付劳务所得仍然是允许的,对于个人来讲允许由多种劳动经济来源,而对于企业来讲,不与劳动者形成常规劳务关系,减少社保缴纳,可以降低企业成本。
灵活用工的特点
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到工作技能的等各个方面,更加注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需求的精准匹配。
现在供需条件越来越微妙,企业用人需求越来与精准化,同时成本越来越高,求职者对于工作环境越来越苛刻。灵活用工的特点就是完全切合了两方的需求。
企业获得了技能型人才,且有着更低的成本;劳动者可以获得不同场景切换的工作环境与自由的时间安排。
以劳务关系及经济合作关系为主,与传统劳务派遣、全风险外包、非全日制等非标准劳动关系截然不同,完全是非劳动关系概念。
虽然属于非标准劳动关系,但对于灵活用工,依旧会给予相对应的保障,只有保障了灵活用工劳动关系之中的“意外”与“支付”,才能得到灵活用工的基本条件。
灵活用工的错误概念
(1)灵活用工不等于灵活支付
企业公司找一个人,按小时支付劳务费用,每周工作不超过24个小时,或者按天支付劳务付费用,这是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与支付方式,但无法实现灵活用工的价值,并不属于严格意义的灵活用工。
(2)灵活用工不等于弹性用工
弹性的工作时间,例如三天工作制、四天工作制、上一休二、自主工作8小时,这些均属于企业内部的考勤方式,本质上还是标准劳务关系。
(3)灵活用工不等于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人力资源公司和企业的一种合作形式,其形式和新货用工之间是没有对应性的,所以并不属于灵活用工的范畴
几年来资本寒冬屡屡被大家提及,其最大的因素就是企业运营成本的不断升高。成本之中最容易变动的就是人力因素,如何在人力资源配置上省钱,已经是企业运营者与HR最为苦难的难题。
灵活用工确实是一个减少企业成本,增加就业机会的好办法。对企业而言,社保入税其实是倒逼企业采用灵活用工:政策导致的人力成本增加,不得不让企业对人才价值重新估算。灵活用工以“灵活高、成本低、工效好”等多种优势,异军突起,职由人APP就是企业所需要的灵活用工平台。